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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11民初3221号

张超然与潍坊新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超然;潍坊新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11民初3221号

原告:张超然,男,汉族,1999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潍坊新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民主街月河路路口高新产业园2号楼北2层

负责人:熊乾华,董事长。

原告张超然诉被告潍坊新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超然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然撤回对潍坊新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侯丽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