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4刑更2640号罪犯罗剑,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7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剑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