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8427号
原告:张文军,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世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何世国、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交纳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