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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8427号

张文军与何世国、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文军;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何世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8427号

原告:张文军,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世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何世国、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交纳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