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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执1495号

谢长龙、李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长龙;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谢长龙,男性,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欢,男性,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长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8年12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该案执行标的7211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110元,以上共计74220元。被执行人李欢、杨阳于2018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谢长龙2000元,每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将2000元转至申请执行人谢长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4,以此类推,直至还清(2017)鲁15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做好还款计划,因此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523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长  张黎明执行员  马 伟执行员  郝云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