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102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贵,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振鑫,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贵与被执行人王振鑫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振鑫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建贵租赁费5097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振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建贵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振鑫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建贵租赁费5097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王振鑫电话一直能打通,但是从来不接,经调查,举家搬迁到西峰,不知踪影,致使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无法送达,因王振鑫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王振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对王振鑫采取了悬赏措施。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鑫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振鑫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基金、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赴王振鑫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徐建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振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建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鑫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徐建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宏
审判员 翟玉升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