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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9执1330号

王文寨、赵红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文寨;赵红利;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9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寨

被执行人:赵红利

被执行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文寨与被执行人赵红利、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文寨的申请,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迟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