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11民初12226号
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2990334U(1-1)。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骏,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沁莲,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翠珍,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