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860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负责人:刘保良,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接,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晓英,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与刘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已经作出(2018)湘86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晓英应退还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A022号长沙铁路第一中学大门对面汽车库的房屋,支付房屋租金等14048.07元。因刘晓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9月10日,在本院见证下,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接收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A022号长沙铁路第一中学大门对面汽车库的房屋。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刘晓英有银行存款合计2106.51元,本院已扣划2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刘晓英家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经新田县龙泉镇过肥田村会计贺国旺介绍,刘晓英是**村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两口子一直在外打工,有一个小孩打工,有一个小孩上学。他们十几年没回村子了,今年回来了一次,现在不知其下落。 五、2018年12月制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8)湘8601执2号《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1948.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8601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晓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芦晓亮
审判员 蒋燕平
审判员 汪 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