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2执保312号
申请人:王杏春,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申请人:王福顿,男,194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被
申请人:张建永,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保全申请人王杏春、王福顿与被申请人张建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永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明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