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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22执保312号

王杏春、王福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杏春;王福顿;张建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2执保312号

申请人:王杏春,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申请人:王福顿,男,194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被

申请人:张建永,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保全申请人王杏春、王福顿与被申请人张建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永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明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