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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503执894号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与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8栋6-11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法定代表人马某。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视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