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4529号
原告:李浩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全,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营。
被告:西安新视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法定代表人:倪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然诉被告张国营、西安新视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