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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782执950号

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屈宝英、张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屈宝英;张会;李孟贤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782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辽宁省北镇市盛华苑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屈宝英,女,1955年2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张会,女,1976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李孟贤,男,1957年4月3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名下均无商品住房、均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8年1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孟贤名下的存款1250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