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782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辽宁省北镇市盛华苑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屈宝英,女,1955年2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张会,女,1976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李孟贤,男,1957年4月3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北镇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名下均无商品住房、均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屈宝英、张会、李孟贤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8年1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孟贤名下的存款1250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