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3民初318号
原告:郭义保,男,住宁陕县龙王镇。
被告:陈勇,男,住宁陕县龙王镇。 原告郭义保诉被告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郭义保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2月14日,原告郭义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义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义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义保承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