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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23民初318号

郭义保与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义保;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3民初318号

原告:郭义保,男,住宁陕县龙王镇。

被告:陈勇,男,住宁陕县龙王镇。 原告郭义保诉被告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郭义保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2月14日,原告郭义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义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义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义保承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