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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民终10065号

王程程与大连海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程程;大连海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终10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程程,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波、刘妍俏,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五街**。

法定代表人:李海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程程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海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程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第一,双方仅是在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工程款给付一案中的权利义务终结,而不是双方与案涉工程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第二,前案的诉讼请求系工程款,而本案的诉讼请求系因被上诉人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自行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诉人从未就本案提起过诉讼,前诉案件中法院也未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请进行过处理。故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前提。第三,发包人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认定发包人放弃了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向施工人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海方公司辩称,服从一审裁定。王程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更换装饰装修工程的款项8万元(暂定,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暂定,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海方公司曾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起诉本案原告王程程于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程程向海方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王程程不服该判决,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2018)辽02民终41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程程给付海方公司装修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万元,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就此终结。现王程程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起诉海方公司至一审法院,显然违背一事不再理之法定原则,一审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程程的起诉。诉讼费3570元(含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收取1070元,由原告王程程负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2018)辽0202民初244号一审案件中向上诉人索要欠付的1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辩称案涉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诸如墙壁多处明显裂纹、游泳池漏水、卫生间漏水、楼梯接缝断裂、门锁坏、玻璃套脱落、天棚漏洞、吧台木头外露、库房门框脱落等),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被上诉人拒不修复,故被上诉人无权主张工程款。(2018)辽02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依据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单记载"余款15万三月内每月底前支付5万元",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对(2018)辽02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为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后果,并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主张拒付工程欠款。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万元,双方就该案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但上诉人嗣后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修复费用8万元及经济损失3万元,共计11万元(数额暂定,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存在的质量问题与(2018)辽0202民初244号案件中主张存在的质量问题完全一致。但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给付及质量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上诉人仅需支付1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且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就(2018)辽0202民初244号案件权利义务就此终结。现上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上诉人在2017年12月5日以微信方式告知被上诉人"哥,我想了一下,既然你这边按流程办事,我们就按照合同走吧,什么时候派流通了,我什么时候给你派付,或者我现在就可以把尾款直接派付给你,那五万现金我也不收回了,就当补贴给你的辛苦费用,这段时间辛苦你们了,最后把空调电话给我,我让他来给我维修,现在好几个空调不好用了,SPA间也在漏水,这些我都自己找人处理,空调厂家电话给我就好,其余所有工程质量问题我在寻求他人不给您再添麻烦了。"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诉请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前曾同意支付欠付工程款,并不再要求被上诉人维修。但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提起本案诉讼意欲达到拒绝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1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目的,有违诚信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萍萍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吕 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