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民初801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165。
负责人:吴生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熊灿斌,均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天艳,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
法定代表人:卿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被告孙天艳、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魏雪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