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3民初753号
原告:赵祖运,男。
被告:鸡西市于连军煤矿。 投资人:于连军。 原告赵祖运与被告鸡西市于连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祖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赵祖运承担。
审判员 李云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兰兰 关注公众号“”
原告赵祖运与被告鸡西市于连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3民初753号
原告:赵祖运,男。
被告:鸡西市于连军煤矿。 投资人:于连军。 原告赵祖运与被告鸡西市于连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祖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赵祖运承担。
审判员 李云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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