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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执17377号

包头市鹿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瑞吉达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鹿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73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雄狮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被执行人:包头市鹿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留宝窑水库建材园内10国道653公里处桥东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荣。本院在执行北京瑞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鹿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