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6337号
原告:吴中区横泾东臻羊绒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吴中区横泾镇木东路7556号。经营者:朱建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平、韩月兰,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黄埭中翔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方桥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罡、刘松,该公司员工原告吴中区横泾东臻羊绒制品厂与被苏州黄埭中翔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魏丽玲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黄埭中翔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区横泾东臻羊绒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苏州黄埭中翔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区横泾东臻羊绒制品厂撤回对被告苏州黄埭中翔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中区横泾东臻羊绒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魏丽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鑫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