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3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男,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芦头裕丰百货超市。经营地。经营地:龙口市新和路与南山南路交叉西北角iv>经营者:高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芦头裕丰百货超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芦头裕丰百货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素华
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