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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2执775号

马海民与王振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4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海民;王振鑫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102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民,男,1966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振鑫,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民与被执行人王振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振鑫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海民建筑设备租赁费1878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振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海民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振鑫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海民建筑设备租赁费1878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王振鑫一直联系不上,而且家中无人,致使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无法送达,因王振鑫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王振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对王振鑫采取了悬赏措施。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鑫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振鑫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基金、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赴王振鑫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全家搬迁到西峰了,但是无人可知其他具体情况。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马海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振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海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鑫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马海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宏

审判员  翟玉升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