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民初8515号
原告:聂晓蓉,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肸(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710012809。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东海(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天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07726E,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兰苑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刘保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告:刘保明,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聂曾尧,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原告聂晓蓉与被告毕节天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保明、聂曾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聂晓蓉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晓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晓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00元,由原告聂晓蓉负担。
审判员 曾德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