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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民终9789号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终97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民,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9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2010年上诉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大连鸿基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旅顺口区革新街搬迁改造项目B区(1#-12#楼、S9#楼、D3-D7车库)工程。根据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后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由于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进入诉讼程序。2014年10月,上诉人在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査询发现了该工程的"大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表上盖有大连鸿基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司公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用章。现已查明该备案表上上诉人的公章系伪造。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进行任何接触和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盖章确认,严重违反了有关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大连鸿基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此表办理了大部分房屋产权手续,造成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重大影响,已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大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盖章,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这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法律适用完全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撤销该裁定,发回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被起诉人的盖章行为构成侵权,但未提供盖章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以被起诉人在备案表上盖章,与起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静

审判员 于晓梅

审判员 邹 岩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