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21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自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申请执行标的3528785.50元,执行费37688.00元,共计356647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星广无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与其私下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121执1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康建恩
审判员剡军
审判员朱维忠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佳宾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