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7民初2542号
原告:余建娃,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高陵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
负责人:桂文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高陵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西韩路南段东侧泾渭上城小区**楼110门面房。
原告余建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高陵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建娃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娃撤回起诉。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980元,本院退付原告980元)。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