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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1执1207号

张文生、苏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生;苏慧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苏慧琴,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文生与苏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苏慧琴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文生与苏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1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立学

审判员  张富山

审判员  张红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清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