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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81财保47号

欧阳勇、殷高翔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欧阳勇;殷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财保47号 申请人欧阳勇,男,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殷高翔,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人欧阳勇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殷高翔所有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欧阳勇自愿以其所有传祺牌川B×××××号汽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殷高翔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欧阳勇所有传祺牌川B×××××号汽车一辆。 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殷高翔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欧阳勇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欧阳勇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