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114民初16694号

于绍军与陈新勇、孙凤财、孙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绍军;陈新勇;孙凤财;孙宝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4民初16694号

申请人:于绍军,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

申请人:陈新勇,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

申请人:孙凤财,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

申请人:孙宝杰,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绍军与被申请人陈新勇、孙凤财、孙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3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新勇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于绍军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