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4刑更2757号罪犯陈世举,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大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601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4月19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2016年10月2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世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