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24民初2882号
原告:韩春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马敬伟,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于庆才,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韩春光与被告马敬伟、于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韩春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春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