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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4民初2882号

韩春光与马敬伟、于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春光;马敬伟;于庆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24民初2882号

原告:韩春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马敬伟,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于庆才,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韩春光与被告马敬伟、于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韩春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春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