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0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林凤,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
被执行人:陆东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 申请执行人林凤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终1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陆东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陆东基停止侵占申请执行人林凤在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埠头村委会西南面“乌据环”处的4亩土地使用权,保持虾塘的现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林凤。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2018年12月14日本院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虾塘执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终132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杨辞冬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