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11188号 原 告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辉,该公司员工。 被 告 马泽亚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泽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煜伟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古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