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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224执2076号

管某与胡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管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24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管某被执行人胡某管某与胡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35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管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标的款393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胡某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票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管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管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