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4民初2387号
原告:李*旺,男。
原告:李*旺,男。
被告:李*富,男。 原告李*旺、李*旺与被告李*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旺、李*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旺、李*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旺、李*旺撤回对被告李*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旺、李*旺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何枞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