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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4民初2387号

李田旺、李珍旺诉李恩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旺;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4民初2387号

原告:李*旺,男。

原告:李*旺,男。

被告:李*富,男。 原告李*旺、李*旺与被告李*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旺、李*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旺、李*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旺、李*旺撤回对被告李*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旺、李*旺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何枞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