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2民初2407号
原告:李彦军,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李继永(曾用名李彦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李彦军与被告李继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彦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于2018年12月14日以被告同意归还争议土地,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暂时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付。
审 判 长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粟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