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1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华国宝,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易盛,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陈荔绚,女,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东门三段**。
法定代表人:易盛。申请执行人华国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易盛、陈荔绚、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易盛名下位于贡江镇××号有房产(产权证号:00××**),该房产已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陈荔绚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赣B×××**),现已启动拍卖程序。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多,且所涉案值大。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14884元,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14884元。于2018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路长
人民陪审员 刘燕莺
人民陪审员 尹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胡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