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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433号之四

张建军、夏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夏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4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夏海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夏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海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海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