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24民初12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胜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3765W。
负责人:黄晓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志康,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少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书怡
书记员章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