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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613号之十五

刘高磊、陈松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高磊;陈松停;朱孝云;王晓明;张洪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13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刘高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陈松停,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朱孝云,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洪流,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高磊申请执行陈松停、朱孝云、王晓明、张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流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流在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沟支行的账户00×××89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