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25民初3644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6月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崔宪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董延年、刘佳泉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2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 宪
审判员 董延年
审判员 刘佳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