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3民初2214号
原告: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曙辉,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马,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阳县康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胜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玉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