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82民初2410号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4696469T。
法定代表人:何琼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宗英,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杜磊
书记员刘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