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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3民初1216号

肖承岳与潘祖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肖承岳;潘祖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23民初1216号

原告:肖承岳,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被告:潘祖光,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肖承岳与被告潘祖光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肖承岳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承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承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计542.50元,由原告肖承岳负担。退还原告肖承岳案件受理费542.50元。

审 判 员  饶豪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吴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