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申13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明理,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威力,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慧杰,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松磊,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红振,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松磊、贾红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贾红振与潘松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新贷款还旧贷”,且三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
一、二审判令三申请人对贾红振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潘松磊提交意见称,借款合同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潘松磊也出借了款项,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申请人称对此毫不知情,不是事实,要求驳回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松磊与贾红振及担保人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且潘松磊已出借了款项,借款人贾红振也予以认可。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二审认定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担保人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明理、贾威力、李慧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