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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681执259号

丹东明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东明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6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明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法定代表人卢淑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明,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丹东明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凤城市。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址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明达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总对总查控、银行、房产等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对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远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