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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5刑终391号

温汉钱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温汉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5刑终391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汉钱,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泽洪,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汉钱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粤1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汉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8)粤15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学武

审判员  陈朝伟

审判员  钟荣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施陆海

书记员郭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