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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2民初2250号

孙金与苏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金;苏传德;朱美花;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02民初2250号

原告:孙金,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川,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传德,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朱美花,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苏静,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金与被告苏传德、第三人朱美花、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并免予收取(原告已预缴1150元)。

审判员 周 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曼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