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04执保800号
申请人:席玲玲,女。
被
申请人:曹俊刚,男。
被
申请人:杨美,女。
被
申请人:陕西天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素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席玲玲与被申请人曹俊刚、杨美、陕西天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69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俊刚、杨美、陕西天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7165.6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俊刚名下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古渡支行账号余额为878.5元;冻结被申请人杨美名下中信银行咸阳分行账号余额为119113.40元;冻结被申请人杨美名下工商咸阳安定路支行账号余额为0元;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账号余额为600228.35元;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兴平信合西城信用社账号余额为491511.81元,以上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美名下克罗迪牌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69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