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85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河,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王会河与张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国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候振柱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7175元,已执行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085执89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刚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明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