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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085执898号

王会河与张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会河;张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85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河,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王会河与张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国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候振柱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7175元,已执行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085执89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刚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明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