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8682号原告孟永占,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武华东,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孟永占诉被告武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孟永占于2018年12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