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5民初28682号

孟永占与武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永占;武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28682号原告孟永占,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武华东,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孟永占诉被告武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孟永占于2018年12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