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恢1070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鸽,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5163135-1。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7286081-2。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八公里处西侧**楼构代码66889615-0。法定代表人郭晓玲,总经理。关于赵海鸽申请执行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海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9月20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至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本院;4、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问原执行案查封的股权是否能处置,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复称该冻结为轮候冻结,无法处置;5、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证金27070.2元,因所冻结金额为保证金,故不能扣划;6、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并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7、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赵海鸽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16247.3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桥 关注公众号“”